1、增值税减免(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部分小微企业适用)
政策:
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减免(执行至2027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工信部小微企业适用)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4)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5)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残保金暂免(执行至2027年,依据: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政策:
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设备器具扣除优惠(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包括但不限于小微企业)
政策: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
5、“六税两费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
政策: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