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捐赠支出,需首先判断是公益性捐赠还是非公益性捐赠。公益性捐赠的判定、公益性捐赠及非公益性捐赠的税务处理如下:
一、公益性捐赠判定
1、捐赠途径合规:
(1)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2)通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基金会等)。
2、捐赠范围公益: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 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二、公益性捐赠税务处理
1、增值税
(1)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注: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做进项税额转出,计入捐赠支出。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二税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货物无偿赠送视同销售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管是否'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均视同销售货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3)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必视同销售。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
2、企业所得税
(1)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2)其他公益性支出扣除限额
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3)税前扣除凭证
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3、印花税
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4、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三、非公益性捐赠税务处理
1、增值税:均需按视同销售处理,按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可正常抵扣。
2、企业所得税:全部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做纳税调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