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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是否包含其个人承担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 发表时间:2024-08-06 00:00: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的规定,“第九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的规定,“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个人承担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工资总额部分的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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