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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不用考虑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的特殊情况

作者:张晓亮 浏览: 发表时间:2026-04-27 00:00:00 来源:原创

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一般原则是以未来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但存在两类特殊情况:一类是准则明确“不确认”的初始确认豁免另一类是虽需确认但 “不受整体应纳税所得额限制” 的特殊交易(如租赁、弃置义务)。

一、一般原则(常规情形)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不确认”的特殊情况(初始确认豁免)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典型案例

1. 自行研发无形资产(资本化+加计扣除)

会计: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税法:按**200%/175%**作为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差异);

因初始确认不影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初始确认)

会计按现值入账,税法按合同价款计税;

初始差异不影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不受整体应纳税所得额限制”的特殊情况(解释16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明确:

非企业合并、初始确认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且产生等额应纳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必须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

核心特征

 交易同时产生等额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资产)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负债);

 确认时以该交易自身的暂时性差异为限不受企业整体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限制

典型场景

1. 承租人租赁(新租赁准则)

 会计:确认使用权资产(应纳税差异)+租赁负债(可抵扣差异);

 税法:经营租赁下,租金可税前扣除;

 处理:必须确认与租赁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受企业整体预计亏损的影响

2. 固定资产弃置义务

 会计:确认固定资产(应纳税差异)+预计负债(可抵扣差异);

 处理:必须确认与弃置义务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企业合并中的特殊处理(需确认,但逻辑不同)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按公允价值入账,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必须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并调整商誉不影响当期所得税费用

 合并中取得的可抵扣亏损,仍需以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

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需确认,科目不同)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等;

 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必须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但对应科目为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不影响所得税费用

 确认时仍需考虑未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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